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昨日,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精神,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有关建筑物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凡属于框架、框剪、砖混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在50年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还必须接受工程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督,其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价格信息,由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不使用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不使用的工程,市建委将下发停工通知,责令停工,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物质处罚。为确保建设工程正常施工,市公安、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给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
文件还规定,对干扰、阻碍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今后凡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招投标的,均应将此条件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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