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的废物回收处理公司将混杂在建筑垃圾中的木料拣选出来。 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日本的构造原料价格比欧洲都要高。因此日本人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都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数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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