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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泥行业专家联盟章程
类别:公告信息  日期:2014-5-9  来源:国际水泥与混凝土网  点击率:39336  打印 关闭

全国水泥专家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全国水泥专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本组织是由水泥生产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技术咨询等单位及相应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处长、技术科长、主任工程师以及从事水泥行业技术咨询的机构负责人自愿组成的一个从事水泥技术研发、咨询、推广、实践的非赢利性的专业机构。联盟代表全国水泥行业主要技术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  宗旨  利用联盟专业技术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技术精英的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交流与沟通,将水泥技术及装备的研发成果和水泥生产经验转化成生产力,更好地为水泥及混凝土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1)开展技术交流与服务通过技术交流、互帮互助,推动合作组织;

 (2)通过在组织成员之间建立新技术、新产品优先、优惠共享及服务优先机制,建立中介服务组织;

 (3)根据企业技术需要,解决疑难杂症,加强合作与协调,建立技术支持组织;

 (4)疏通企业运转渠道,解决企业管理难题,推动管理组织;

 (5)促进全产业链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动市场组织;

 (6)建立培训、人才互访、人才招聘渠道,推动人才组织;

 (7)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顾问组、名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秘书处组成,联盟设三个分支机构:水泥企业生产委员会、水泥发展指导委员会、水泥装备制造委员会

顾问组成员为联盟咨询机构,由水泥界资深专家组成,为水泥行业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

各专家委员会成员为组织技术实施机构,水泥企业生产委员会成员由水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处长、技术科长、主任工程师负责技术的人员共同组成;水泥发展指导委员会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管理专家、咨询服务机构专家等组成;水泥装备制造委员会由各优秀装备制造专家组成,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成员推荐和自荐,经组织会议批准后在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为每届三年,工作优秀者可连任。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向联盟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并遵守全国水泥专家联盟章程;

2遵纪守法,职业操守规范,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水泥的生产、研究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长和优势。

3加入组织的意愿;

4水泥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个人简介、主要从事工作、主要业绩和优势、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资料;

2)委员经该成员所在省份主任委员审核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主任委员须由不少于5名各地主任委员推荐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4联盟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成员证书。

第七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专家联盟组织的项目评审、课题撰写及标准规范制定;

3)优先获得联盟专项经费资助;

4获得参加联盟开展各类业务和活动的资格;

5在国际水泥与混凝土网人物专栏中“行业专家”栏目刊登个人简介和照片,进一步提高委员的知名度;

6)免费获得联盟内部资料;

7免费获赠《国际水泥中文版》等刊物;优先在《国际水泥与混凝土网》上发表相关技术论文;

8优先获得本联盟成员提供的技术、产品等支持和服务;

9)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履行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按联盟所制定的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交易规范等提供优质服务;

4)及与联盟沟通交流本人近期业务展情况;

5联盟能更好开展活动,为联盟争取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6)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成员如果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条 联盟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设执行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设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 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挂靠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绿色建材与低碳经济研究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中国建材总院北楼226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审批联盟的各项活动方案;

3)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4)决定授予或撤消成员资格证书;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组织制订联盟内行业技术进步规范和措施等;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联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时或理事长授权由秘书长代行有关职权。

(5)水泥企业生产委员会、水泥发展指导委员会、水泥装备制造商委员会三会合一工作,由联盟秘书处执行。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出并组织实施委员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3)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联盟活动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联盟活动经费来源:

1)企业单位资助;

2)技术服务和产品推广所获得的经费;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联盟费用使用:

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专项工作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1联盟理事会及联盟大会费用贴补;

2)开展相关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

3联盟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4联盟组织国际、国内技术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5)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和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质询。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1211日联盟大会修改、表决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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