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的实施(二)
(续前上篇)
新标准实施可能对水泥企业产生的影响
1.新标准实施对企业产品定位的影响
为了掌握国内水泥生产、质量现状及生产、使用、研究单位对通用水泥标准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向全国4360家水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质检研究单位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建议,共383家单位回函。回函单位中水泥企业占92%。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普通硅酸盐水泥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泥品种,以P·O32.5、P·O42.5为主,占69%,其次为P·C32.5占13%、P·S32.5占7%、P·I/P·II42.5占5%,其他品种生产量很少或根本不生产。
调查显示使用混合材的情况为立窑厂利用的废渣种类最多,水泥混合材的掺加情况也最复杂。各省主要的混合材种类与当地排放的工业废渣密切相关,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很多厂都在水泥中掺加了标准中不允许加的混合材料。
调查结果表明,生产P·O4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26%,平均达到20%;生产P·O32.5水泥,最大混合材掺量可以达到48%,平均达到28%。因此可以说大多数水泥厂P·O32.5水泥混合材最大掺量已超过15%。这样导致我国目前P·O32.5水泥实物质量差别较大。
我们认为致使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掺量超标现象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品种设置和强度等级不匹配,因而此次标准 修订时根据试验验证结果一方面将P·O42.5水泥中混合材最大允许掺量由15%增加至20%,另一方面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32.5强度等级。然而新标准的实施,水泥企业将面临主要产品品种的重新定位,特别是目前主要以生产“P·O32.5”为主的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绝大多数企业将转变为生产P·S32.5、P·C32.5等水泥为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因此水泥企业应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新标准实施对水泥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此次标准修订无论是取消P·O32.5水泥还是限制了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及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在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使用都会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调查表明:许多水泥企业掺加的混合材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同时掺加的种类也较多,这样给水泥产品质量引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中不仅明确规定了不允许矿渣、粉煤灰及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以外的工业废渣掺入,同时还增加了水泥组分定期校核要求,这些规定会暂时影响企业以多掺和乱掺混合材料获取利润的空间,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将有利于促进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在此说明的是,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的实施并不意味水泥企业不能再利用其他工业废渣,但无论是排渣企业还是水泥企业,都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业废弃物在水泥工业中的应用,对于新开辟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应本着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在充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废渣标准和产品标准。
我国规定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此任何标准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行业形势的变化,新标准在实施一个阶段后还会被修改,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水泥企业能够积极参与水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下一次修订标准时完善。(中国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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